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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不成,强行将植物人丢进女主家中,持刀反击构成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张添材、毛美丽夫妇欲在刘绢丽家房前的自己菜地上建房 , 未获审批 。 夫妇两人怀疑是刘娟丽背后作梗 。 某日上午 , 张添材夫妇与其他两位亲属欲将其母亲王敏(患严重疾病)背进刘绢丽家中 , 以此要挟其同意其建房 。 刘绢丽见状准备关门制止 , 但因毫无准备且身单力薄 , 未能成功阻止 。 刘绢丽无奈之下报警 , 并将王敏搬至屋外 。 张添材得知后 , 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刘娟丽家厨房 。 刘绢丽手持两把菜刀 , 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 ,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 随后 , 刘娟丽持刀砍伤毛美丽、张添材 , 刘绢丽头部、四肢等体表亦有受伤 。 经鉴定 , 毛美丽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添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那么 , 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刚哥说法
一、张添材夫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娟丽的住宅权 。
住宅作为公民最重要的生活场所 , 它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和排外性 。 住宅是一个家庭聚集、休闲、安宁栖息的地方 , 也是家庭的感情寄托和精神家园 , 神圣不可侵犯 。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张添材夫妇等人不顾刘娟丽的反对 , 两次强行将其重病母亲抬进刘家住宅 , 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娟丽的住宅权 , 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 在生活中 , 很多人都会漠视他人的住宅权 , 认为就进到你家里又能怎样?其实 , 未经他人许可 , 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 情节严重的 , 还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
二、刘丽娟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防卫?
公诉机关指控 , 刘丽娟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公诉机关认为刘娟丽在与毛美丽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 , 刘娟丽拿刀砍毛美丽头面部、手部等位置致伤 , 因而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但是本案有一个焦点问题 , 就是刘娟丽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如果构成 , 就不是犯罪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张添材、毛美丽的行为显然已经妨碍了刘娟丽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 在其两次强行将其母亲背进刘娟丽家时 , 刘娟丽均进行了对抗 。 第一次是关门对抗 , 但未成功 , 第二次是拿菜刀对抗 。 显然 , 刘娟丽的两次对抗行为均是对不法行为的防卫 。 #台州身边事儿#
三、刘丽娟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但防卫过当是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罪的 。 防卫过当是指在防卫过程中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进行防卫 , 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分析 , 刘娟丽作为一个女性 , 孤身一人对抗张添材夫妇及其他亲属 , 当然会势单力薄 , 所以才会出现第一次关门并没有阻止住他们强行进屋的情况 。 在第二次双方力量对比同样悬殊的情况下 , 其顺手在厨房内拿起菜刀进行对抗 , 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 且未造成重大损害 。 而且 , 据刘娟丽供述 , 她是在张添材方先动手的情况下才进行反击的 。 法院认为 , 刘娟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客观条件 , 其无需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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