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内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
《办法》主要内容摘要:

文章插图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
2.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
3.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
4.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
5.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6.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
7.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
8.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
9.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局长张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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