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 , 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
5、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 , 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 , 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 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 , 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 ,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 , 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 , 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 ,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 , 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 剔除部分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 。 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 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 。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 , 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2年3月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
同时 ,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 , 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 , 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 , 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 ,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 , 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 , 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 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 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 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 。 如超出的 , 超出幅度不高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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