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 )


之所以制定《暂行办法》 , 一方面是为了顺应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 , 我国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每年都在大幅增长 , 互联网广告也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 , 涉及互联网广告的违法现象屡屡发生 , 亟需一部规范其发展的管理办法 。不过 , 需要注意的是 , 该管理办法目前叫做《暂行办法》 , 这就意味着随着互联网广告业态的新发展新变化 , 将来可能还会有新的条款、新的规定对其进行补充完善 。
问题二:根据《暂行办法》 , 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张国华: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 , 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 , 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具体来讲 , 包括以下五类:
一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 根据新《广告法》等的规定 , 不经消费者的同意是不能发送这类广告的;三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 例如搜索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内容等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 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 , 就属于付费搜索广告;四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 , 比如消费者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后 , 会看到里面有一些明显的广告 ,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 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 , 商家需要向其展示商品的材质、成分、功效等信息 , 这些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五是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
问题三:新《广告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注“广告”字样 , 可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的有些广告还没有标明 , 《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张国华: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广告”二字 , 现在传统媒体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 。但是 , 在互联网领域 , 情况不一 , 有的叫商业推广 , 有的叫广告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 , 凡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 , 都要标注“广告”二字 。也就是说 , 从今年9月1日开始 ,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 显著标明“广告” , 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如果不标注的话 , 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
问题四:9月1日后会发生很多的改变吗?
张国华:是的 。9月1日以后 , 大家再上网就更容易识别出广告了 , 广告标记必须清楚 , 其颜色或者字体也会有一些变化 , 以便于与其他内容相区别 。
问题五: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 , 谁是广告发布者?
张国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 , 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也就是说 , 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有决定权者即广告发布者 。这个决定权 , 指的是不仅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 , 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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