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顺华乌龙江大区办证难题有望化解,北京第二中院裁定解除查封( 三 )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 , 在查封土地使用权之前 , 业主与顺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 并已办理受让物权的预告登记 , 故业主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 同时 , 根据《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的规定 , 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包括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

中诚信托公司虽系抵押权人 , 但该公司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证明 , 同意顺华置业公司对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因此 , 在中诚信托公司允许顺华置业公司处分抵押财产 , 且业主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 , 中诚信托公司又以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进行抗辩 , 缺乏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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