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碧桂园济州印象业主的烦恼,水帘洞、漏水房?

text":"2019年12月2日 , 李女士与济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如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质量问题的 , 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 , 出卖人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买受人不得借此拒绝收楼 。 买受人以该商品房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而引起的逾期交楼的法律后果买受人自行承担 。

【济宁碧桂园济州印象业主的烦恼,水帘洞、漏水房?】2020年5月份 , 李女士发现漏水严重 , 即提报物业公司 , 物业公司每次的回复就是让“等着” 。 此后 , 李女士才知道 , 碧桂园一拖再拖的原因是与施工方中建五局相互“踢皮球” , 各方都不愿意承担维修责任 。 李女士不断的找碧桂园 , 甚至于多次找住建部门给协调 , 但刚毕业就是一拖再拖 。 期间 , 碧桂园安排人员十多次到上诉人家中寻找渗水点 , 但每次去都是“形式性”的领导视察 , 并无实质性的开展勘察工作 。 无论是在上班的时候 , 还是在接送孩子的路途中 , 碧桂园只要是打电话 , 李女士就配合开门勘察 , 甚至帮忙讨论 , 极尽所能提供便利 , 就是看不到实质性的进展 。
直至2020年8月17日 , 李女士才和碧桂园方面坐在一起制定了一份《维修方案》 。 后因碧桂园未能按照制定的《维修方案》履行其义务 , 该方案未能实施 。
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本案中 , 双方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 , 合法有效 。 李女士因所购房屋出现渗水要求济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并赔偿损失 , 理由正当 , 应予支持 。 因渗水点至今未封堵 , 且李女士亦未提供损失的相应证据 , 对该损失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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