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其妹身份签订《家政服务协议》 69岁保姆在雇主家病亡( 四 )
其于2015年12月31日经家属签字确认病危后出院 , 并于次年1月1日死亡 , 期间共产生医药费53723元 。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 , 死者沈阿姨冒用其妹身份签订《家政服务协议》 , 但实际应聘方及提供劳务方均为沈阿姨本人 , 现其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 王某、沈阿姨家属对此均无过错 。
沈阿姨的家人认为是王某家人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 , 延误救治时间导致其死亡 , 王某对其死亡具有过错 , 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 且王某对救治沈阿姨的陈述与调取的询问笔录内容吻合 , 故法院对其家属该主张不予采纳 。
考虑到沈阿姨突发疾病时确系在王某母亲家中 , 且其工作性质为住家保姆 , 相应的服务利益由王某享有 , 且沈阿姨家人因其死亡产生了损失 , 故王某作为其劳务的受益人 , 应适当分担损失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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