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 (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 (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 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9〕17号)36、自2019年3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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