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小钱, 开好车”, 这是知名汽车零售直营连锁品牌“花生好车”的广告语 。 然而, 花生好车在实际经营中却处处给客户设置“陷阱” 。 租金、违约金, 罚金, 一套组合下来, 客户支付了高昂的租金车辆却被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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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网友在黑猫平台发起集体投诉反馈, 其在花生好车退车后并未告知有违约金事宜, 现收取违约金并上报本人征信, 要求删除征信、免除违约金 。 根据该网友上传的截图显示, 2021年6月23日, 花生好车向其开出“结清证明”显示, 鉴于客户连某与我司友好协商, 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并将合同项下车辆归还, 剩余款项我司将不予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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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截至发稿前, 共有19人参与了连某发起的集体投诉 。
例如, 7月2日, 陈某发起投诉表示, 2018年3月16日在花生好车以租代购一辆雪佛兰科鲁兹, 提车缴纳费用近3万元, 包含3000元违章押金及保险费用, 每月按时缴纳租金 。 2019年4月, 因合同到期, 也无力偿还月供, 所以选择退车 。 在退车时, 工作人员未提违约金一事, 检查完车辆之后, 表示退车事宜已完成(未退还违章押金) 。
时隔两年, 花生好车莫名让其缴纳违约金, 同时上报央行征信 。 本人正常租车, 违约什么了?要求花生好车道歉并恢复本人征信 。
值得注意的是, 花生好车在收回车辆的前提下, 额外收取违约金涉嫌“霸王条款”, 法院也不支持花生好车的诉请 。
花生好车逾期费率高达109.5%
7月12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注: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花生好车经营主体, 以下简称“花生好车”)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4月17日, 原告(花生好车, 出租人)与被告(刘贺, 承租人2)以及捷众信息(供应商)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 合同约定, 承租人2(刘某)同意按照售后回租方式, 将其与供应商捷众信息签署《买卖合同》项下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汽车转让给出租人(花生好车)并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 。
深圳市鹏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人1)和承租人2(刘某)作为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1负责作为车辆的名义所有权人, 承租人2(刘某)负责支付合同项下所有费用, 并于租赁期限内使用租赁物 。 合同还约定, 承租人2(被告刘某)逾期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 出租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项或几项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1、每逾期一日, 出租人(原告, 花生好车)按当月租金的千分之三收取罚金(折合年化利率109.5%);
2 、经出租人催告仍不支付的, 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 同时按前款约定计收罚金, 直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3、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同时有权向承租人2(被告, 刘某)按剩余全部租金的15%收取解约违约金 。
附件一:被告刘某与捷众信息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向捷众信息购买东风日产轩逸汽车一辆, 价格206640元 。
附件二:租赁物件明细表记载:租赁物为东风日产轩逸汽车一辆, 费用包括首付款20000元, 租期36期, 预付租金5740元 。
附件三:原告(花生好车)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刘某)将其与捷众信息签订《买卖合同》项下的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原告花生好车, 转让价格206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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