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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 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 , 主要是因为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最大敌人不是竞争对手 , 而是昔日的员工 。
如何判定专利是否侵权呢?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 , 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 , 可操作性比较强 , 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 , 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 , 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 , 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 , 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 , 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 , 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 , 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 , 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 , 缺一不可 。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 , 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 在实际中 , 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 , 很多的情况下 , 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 所谓等同原则 , 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 , 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 , 此种情况下 , 被控物判定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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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例中 , 得到警示 。 为了不让核心技术成“公开秘密” , 我们该如何做 , 才能尽量避免专利侵权?
1. 保密性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 , 应将项目组的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 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 项目的名称可采用代号 。 在申请专利之前不召开任何形式的发布会 , 不发表论文 , 也不召开鉴定会 。
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竞争对手了解本企业的开发动向和意图 , 特别是新产品的技术方案 , 以避免竞争对手先申请专利 , 从而造成本企业的侵权行为 。
2. 专利调查
发展日新月异 , 专利文献也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 , 而且绝大部分的创造发明都属于改进型发明 , 所以在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之前必须进行查新 , 避免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 。
那种未经过查新就认为自己的发明属于率先创新的乐观态度和不会有相同发明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 。 未经过查新的创造发明即使能够取得专利权 , 那么它的法律稳定性也是不牢固的 。 有可能得而复失 , 并因涉嫌侵权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
3. 抢先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先发制人 , 特别是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 。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建立知识产权专职部门
为事前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 应在设计开发新技术及产品之前 , 做好完整的相关专利技术检索分析 , 以了解现存的纠纷风险 。 此部分因涉及公司的经营策略 , 必须严格保密 , 应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负责 , 但为求周延妥当 , 也应视情况考虑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再行鉴定确认公司的技术检索分析结果 。 因此 , 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策略规划的专责部门 , 以处理前述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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