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做私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公司接私单犯法吗

深圳南山法院审理的黄某瑜、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2019年度广东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 该案系国内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曾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 , 皆为5G方面专家 。 任职期间 , 两被告人接受某研究所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外包项目 , 并找到中兴公司原有源天线A8808项目多名成员进行技术开发 , 研发完成后交付了一台5G有源天线原型机及相关技术文档 , 并收取项目经费人民币235万元 。
经鉴定 , 王某交付和发送的技术文档 , 与中兴公司的文档具有同一性;中兴公司的前述文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 经查明 , 中兴公司对该文档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 。 经评估 , 该文档商业秘密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30万元 。
2019年6月 ,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瑜、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山法院提起公诉 。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文档内容系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 , 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在为某研究所研发5G项目的过程中使前述商业秘密实际脱离中兴公司控制 , 构成对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 。 根据案情 , 认定中兴公司因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受的损失为430万元 。 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 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 。
南山法院依据二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况 , 判决被告人黄某瑜、王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南山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 中兴公司一直是我国5G领域的领军企业 , 在5G领域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 被告人黄某瑜和王某泄露的两份技术文档是中兴公司在5G技术领域的重要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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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做私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公司接私单犯法吗】中兴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 , 这些技术资料属于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 ,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本案的妥善处理有效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 , 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 。
南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还了解到 , 被告人黄某瑜、王某系通讯技术领域的专家级人才 。 黄某瑜2016年从中兴公司离职后自主创业 , 所开办公司主业为无人机图像传输技术的自主研发 , 拥有多个发明专利 , 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该公司没有使用中兴公司的技术 , 但由于二被告涉嫌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 经营状况陷入困难 。
为尽量减少案件审理对企业正常经营、创新发展的影响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南山法院依据二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况 , 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判决时 , 南山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 , 及公诉机关明确建议适用缓刑等情况 , 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
相关负责人表示 , 在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 , 也努力将司法审判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 为营商环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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