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场监管对电商经营者提出行政指导意见( 二 )


(六)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各项规定, 严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严禁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四、严守法律底线, 积极配合监管
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 认真遵守《电子商务法》的关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 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报告平台自身发现的有关违法经营的信息, 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
【石家庄市场监管对电商经营者提出行政指导意见】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学以致用, 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摆, 及时纠正 。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自觉承担起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 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共同营造我市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