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个人所得税政策 所得税新政策解读( 六 )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 , 增发的工龄工资 , 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具体幅度和期限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 计算纳税 。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 , 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 符合规定条件的 ,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 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 , 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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