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房又认贷,那在沪贷款对套数和房屋是如何认定的( 二 )
1、借款人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的 , 且全国范围内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 , 本次购房申请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5% 。
2、 对在沪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全国有过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论是否结清) , 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 若购入普通住房的 , 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若购入非普通自住房的 , 其首付比例不低于70%
如何进行贷款的房屋认定?
首套认定:
1) 商业贷款: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 , 在限购前(2011年1月31日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各自父母登记在产证上的最多各有2套可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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