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拍摄爬楼视频坠亡 “花椒”负次要轻微责任( 三 )

  网络服务提供者

  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 , 案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以及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情况下 , 其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故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网络侵权的责任 , 但内容有别于传统实体空间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 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

  花椒平台为吴永宁上传危险视频提供通道 , 花椒平台为借助吴永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 , 还曾请其拍摄相关视频作推广活动并支付了其酬劳 , 故被告平台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 应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 , 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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