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金扣除事项应注意的细节及处理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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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
(1)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
对专门从事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提供雇员派遣服务业务的企业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并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财税〔2009〕27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
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 。
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供给用工单位的发票上应分别列明工资薪金数额、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数额、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
(2)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
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
②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 。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
【提示】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
沪国税所【2012】1号
财税【2009】69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职工人数做出了明确界定: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
2 。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
案例分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2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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