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京东、快手等发起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

抖音电商发布《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 。
该公约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和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倡导发起 , 旨在促进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业态健康发展 , 引导网络市场营销活动更加规范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公约所称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是指直播间或短视频运营者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上 , 以发布直播和短视频内容等形式 , 向用户推广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 。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提供直播和短视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网络直播或短视频运营者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发布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内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包括短视频运营者、网络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MCN) 。
针对平台 , 公约倡导 , 平台积极履行入驻核验登记义务 , 依法对申请开通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的直播间或短视频运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 , 建立登记档案 , 平台可积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核验 。 直播间或短视频运营者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 , 应当及时更新其信息 , 并向平台报备 。
平台应建立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公示制度 。
网络直播间运营者及短视频运营者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上以直播形式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以直播场次为单位 , 在虚拟直播场所以链接方式公示直播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 并以明确方式展示、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店铺名称 。
【抖音、京东、快手等发起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平台应建立健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 , 明确开通和关闭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商品服务质量、商业宣传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并持续公示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等信息 ,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此外 , 公约还倡议 , 平台应制定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建立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信息检查监控制度;建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的公示机制;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和短视频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建立网络直播间运营者及短视频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开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的机构人员培训 。
主播方面 , 公约倡导 , 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主播职业道德建设;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应当对直播封面、直播标题、直播内容等开展直播活动所发布的内容/信息负责;不得借助公序良俗、社会舆论等开展商业营销;
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 , 坚决抵制食物浪费等行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矛盾开展营销炒作;
此外 , 公约指出 ,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宣传的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 应当与商品资质资料的相关信息一致;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选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 , 属于市场准入审批的商品或者服务 , 需查验相应的市场准入类批准证书;
推广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的 ,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应当认真核对相关权利证明材料 。
公约也对营销行为做出规范 , 平台内经营者和网络直播间运营者及短视频运营者在营销活动中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营销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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