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彭程程,包头彭程程有纹身( 二 )


1、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海龙无视国法, 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 不能正确对待, 竟持刀连续捅刺, 致一人死亡, 一人轻伤,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一审宣判后中, 王海龙不服, 辩称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直接故意 。 当庭提起上诉 。
3、公诉机关指控, 今年5月25日21时许, 被告人王海龙与妻子、朋友一行八人在青山区龙江道乌兰胡同酒吧一包房内饮酒期间, 王海龙在劝一醉酒的朋友回包房时与被害人彭程程因喝酒之事发生争吵, 继而王海龙与彭及其朋友朱某发生撕扯打斗, 打斗中, 彭程程从酒吧拿出一把水果刀架在王海龙颈部并揪扯至王海龙倒地, 在众人的劝说下, 彭扔下刀, 被劝出酒吧门外, 王海龙拿起彭程程扔在地上的水果刀追出酒吧, 向彭程程猛刺一刀, 朱某见状上前与王海龙打斗, 被王海龙刺伤, 王海龙继而又向彭程程猛刺数刀, 后王海龙弃刀随朋友乘车逃离现场 。 彭程程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朱某被捅刺后形成血气胸, 5月26日凌晨4时许, 公安人员在东河区将被告人王海龙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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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龙的择日宣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88号
罪犯王海龙, 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 。 现在黑龙江省
佳木斯监狱服刑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
判决, 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沪
高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 。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6
4号刑事裁定, 将罪犯王海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执行机关黑龙江
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 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
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审理期间, 本院依法对黑龙
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王海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
经审理查明, 罪犯王海龙在刑罚执行期间, 能够认罪悔罪,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服
从管理,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 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学习态度端正, 考试成绩优秀 。 其积极参加劳动, 服从分配, 遵守操作规
程, 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 罪犯王海龙确有悔改表现, 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
求 。
另查明, 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 未收到不同意见 。
上述事实, 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制作的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 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
罪犯王海龙自入监以来,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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