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彭程程,包头彭程程有纹身( 三 )


减刑条件, 可以减刑 。 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
减刑应予从严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海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3年4月7日止 。 )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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