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名下有套房,没想到父母这个决定,却害惨了她( 五 )
最终 , 法院撤销了张先生的赠与行为 , 其6岁的女儿不但没得到房产 , 还由于她是房子的所有人 , 因这起诉讼而产生了涉诉记录 。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
陈石说:“张先生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的名义购房 , 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 , 如法院经审查认定购房资金属于张先生 , 则该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 赠与行为发生在张先生借款行为之后且该行为确已造成宋先生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 对宋先生造成了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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