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过程中遇到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怎么办?( 八 )
然后引入了一个关键事实 , 到最后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查明 , 这块土地到底是个什么性质 。 当然到了真正的实务当中 , 有些法官也是为了避免这种争议 , 形成一个重大的争议 , 有可能他不进行实际审查 , 为什么我要等我终止审理 , 等什么时候有关部门给你作出了 , 你就把土地的真正的认定定性 。 之后 , 我根据有关部门的定性来作出民事判决 。 所以说有些法官也会这么做 , 这是不可避免的 。 但是这个手段的方式是可以用的 , 你一旦做了这个手段 , 方式也极有可能会终止现在的执行程序 。 因为现在是利用另外一套司法审理程序 , 在查明土地原有性质 , 那么法院又不能倒回头去自己把自己的裁定撤销 。
那么国土资源局即便发现自己的错误也不想撤销 , 怎么办?我们只能利用另外的司法程序来进行实体审查 。 那么这几个手段是在我们面临非诉具体行行为执行的时候 , 具体到个案上理论和实务有些时候是不一致的怎么办?我们就主要看实务当中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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