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错”儿子23年,法院亲子鉴定出错理当负责( 三 )

  但是 , 情理毕竟是情理 , 要将情理转变为法理 , 仅靠普通人的道德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 在这起事件之中 , 对索赔方而言 , 想要明确定义河南省高院在事件中的侵权责任 , 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 毕竟 , 这样极端而奇特的事件 , 在与DNA鉴定有关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 不论在民法条文当中 , 还是在过往案例当中 , 都很难找到明确、清晰的参考 。 河南省高院出具了错误的鉴定书 , 当然要为此担责 , 但是 , 这份责任究竟有多重 , 河南省高院又要为这次失误衍生出的连带问题承担多少“侵权责任” , 却并非一个能够轻易说清的问题 。 因此 , 朱晓娟提出的295万元赔偿要求 , 注定不会轻易化为现实 。

  不论最终结果如何 , 这起案件都很可能成为此类事件的一个“标杆” , 其审理结果 , 不仅会在未来发生的类似事件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 也会对社会大众的道德判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 在这种情况下 , 负责调解、审理此案的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 理当对这起事件的情理与法理背景进行充分的考量 ,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带着人性关怀 , 负责任地审理这起特殊的案件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