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近日安阳市的狗咬人事件?

大家如何看待“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
【如何看待近日安阳市的狗咬人事件?】此起事件,原本是一件很好处理的事件,而且是,如果当事人聪明一点,应当更好地、影响更小地予以处理 。否则,闹大了,绝对对自己不好,对其他人也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其他人要受到纪律处分 。
要知道,咬人的那条狗,是明令禁止居民饲养的 。但是,这条狗却被当作符合政策要求的狗,给其发放了饲养证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饲养证是谁发的?是有政策依据发放呢还是靠关系发放的?发放者与狗主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存在受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调查 。
狗咬伤人后,如果态度好一点,与对方认真商量一下赔偿的方式等,一切也就过去了 。可是,狗主人实在太傲慢,太自以为是,以至于把矛盾扩大到了媒体,导致媒体采访人员采访都哭了出来 。如此一公布,还有什么好呢?
如果相关单位能够及时站出来,回应网络舆论,对相关人员做好工作,或许也不让事件如此发酵 。可是,任凭事件发酵,实在没有办法了,再来回应,让当事人停职,多么被动啊 。
所以,此起事件,实际就是一个各个环节都出现严重问题的事件,必须严厉追责 。
公众质疑的一个焦点就是王某刚的公职人员身份 。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仅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遵守公德、弘扬美德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此外,8年前,狗主女就因涉嫌诈骗被抓捕,涉案金额还达到了100万,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或者无期的那种 。
诈骗罪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自身问题很大,狗咬人问题不大!
坐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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