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 什么叫电商平台二选一( 二 )


不断更新换代的互联网产业仍然属新兴领域 , 对于反垄断法这把双刃剑是否挥向、如何挥向该领域 , 目前“让子弹飞一会儿”的声音并不少见 , 这也与国家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主张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导向是一致的 , 毕竟如果管理和惩罚不合理 , 扼杀互联网企业甚至整个行业成长活力的风险同样可怕 。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法研究 , 称为“最前沿的问题之一” , “恐怕是排名前三的高难度课题” 。在他看来 , 互联网到底发展到什么地步 , 大家还不知道 , 几年之后和几年之前就不一样 , 而这就给反垄断法带来更大的挑战 。
互联网的一层层面纱还没有揭开 , 这需要一个过程 , 但并不意味着对于“二选一”等涉及互联网竞争秩序的问题 ,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就置之不管 。许光耀强调 , 只要行为产生了有损害性的影响 , 那就有了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而那些有关法律定性等基础问题的研究 , 也将为规制不当竞争行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
有损市场竞争秩序 加剧数据垄断风险
法研所的课题研究在上述两方面均实现了突破 。
据了解 , 研究报告完成了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界定和特征的研究 。在界定方面 , 报告认为“二选一”主要是描述了互联网技术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 , 它是指相关市场经营者通过种种技术措施或者合同安排 , 使与其产生交易关系的对象面临“选择与自己进行交易 , 但不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和“拒绝与自己进行交易”的选择 , 并且动员其所有资源促使该对象最终选择前一“选项” , 排除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二选一”的行为模式上包括民事领域的 , 有让折扣的一些隐蔽方式 , 不直接针对平台经营者 , 而要求用户来实行“二选一” 。
“二选一”主要有下面几个特征:一是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 即“二选一”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大型电商平台;二是行为的强制性 , 包括源于主体地位的强制性、经营手段的强制性和技术的强制性;三是外在的开放性化为内在的隐蔽性 , 以致对相关行为的识别有很多干扰 。
研究报告对于“二选一”行为在一定情况下的合理性予以肯定:有助于提高“二选一”实施平台的经营效率 , 降低经营成本 , 提高品牌忠诚度 , 但同时指出 , 其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比如 , 会排除、限制竞争 , 对于现有的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都有明显排斥效果 , 同时也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 让潜在的资本有可能望而却步 , 同时阻碍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提升 。
再如 , 会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于拒绝配合进行“二选一”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流量惩罚”等措施 , 将直接导致商家经济利益受损 , 运营成本上升 , 且无法开拓新消费者 , 利用新兴平台的流量资源有效盘活内需市场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 “二选一”行为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直接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空间 , 直接减少消费者选择机会 , 影响产品或者服务质量 。特别是会使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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