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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 , 及时调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 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 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 , 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 必须受理 , 及时审理 。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 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 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 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 , 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 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 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 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 接受社会监督 。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 , 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 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 ,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 销售者赔偿后 ,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 生产者赔偿后 ,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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