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担任驾校教练?内蒙古通报:已对其进行收监( 二 )
6月17日 , “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刊发题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 他竟然做起了驾校教练”的报道称“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 , 竟然还在驾校担任起了教练的工作” , 后被媒体转载奈曼旗新闻宣传中心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 实际情况为:2019年5月7日 , 朱某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请假去通辽看病 , 随后又通过正行通APP履行了请假手续 。 5月9日 , 奈曼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检查工作 , 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朱某某实时位置为通辽市某驾校旗检察院 。 问询其本人并了解矫正情况后 , 于2019年5月14日 , 发出奈检执检建[2019] 46号检察建议书 , 建议对朱某某提出收监执行申请 。 5月23日 , 奈曼旗司法局向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申请建议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
在此期间 , 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某驾校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 了解到朱某某不具备教练资格 , 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 , 驾校与朱某某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 , 仅是校长杨某与朱某某熟识 , 请朱某某帮助其联系招收驾校学员 , 为此 , 一些学员呼朱某某为“教练” , 不存在上述报道中“在驾校当教练”的情况 。 2019年6月12日 ,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监建议 , 并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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