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是指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快速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的情况多了起来,补偿范围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不过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部分,都是村集体的,通常情况下补贴不会直接发放到农民手里 。
1.土地补偿费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各地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式不同,一般是按照一定比例在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分配 。比如吉林省土地占用补偿标准: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10倍;水田、园地、菜田等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9倍;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
2.安置补助费
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一般情况下,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之后,补偿款也是可以分配给农民的 。国家进行土地征收时,可能会涉及农村集体财产,而农村集体财产是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所以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则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 。
一是可由农村集体组织按人头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二是可以预留补偿款来进行农村集体化发展 。两种用途均属于正常允许范围内的,但在涉及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重大问题上必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能决定 。
2021年2月5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就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盘活利用和建房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那么,新规中究竟有哪些值得农民朋友们高度重视的内容呢?每户村民的宅基地面积又被控制在一个怎样的范围内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新规和实践中的问题为大家做一番梳理 。
《管理办法》第7条指出,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就实践中的情况而言,许多地区已是多年不审批新的宅基地了,存量的宅基地面积很容易就会超过上述标准 。(请注意,此前的老标准并没有比这个大多少,有的甚至完全一样)
这样一来,“一户多宅”和“超占面积”的部分如何处置就始终是一个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从河南省目前已经启动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付费有偿使用改革试点来看,这部分宅基地上房屋所面临的就是这两种处理之一:要么村民自愿将多出来的部分交还给村集体,村集体给予一定的补偿;要么就得按年度交费 。否则,就会在确权登记中遇到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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