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七 )


出租人(甲方)
(签字或盖章):
承租人(乙方)
(签字或盖章):
返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
(四)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五)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六)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七)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八)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九)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十)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十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十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二、城镇、工矿区房屋租赁登记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注意事项: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