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道尽头,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房贷如何转贷?( 四 )
3、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则 。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 , 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 , 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 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 , 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 , 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 , 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 , 另一方不予补偿 。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 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 , 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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