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鳄
在自然界,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对其他生物予以掠夺,远古时代的人类就是如此 。但现在社会,人类的自然属性已经大大减弱,更多的靠社会进行管理和调节 。一方面,全球范围内人类是主导者,动物处在被剥削的地位上;另一方面,人类不能再搞“弱肉强食”那一套了,要按社会规则(法律和道德)办事 。
首先我们要明确:
当人自身受到严重生命健康威胁时,对野生动物的猎杀属于“紧急避险” 。
题目中:人快饿死的情况下 。
这就说明此时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如果不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人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的,难以挽回的损失 。
这时候就可以:看见熊猫杀熊猫,看见金丝猴吃金丝猴了!
因为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持人类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要以人为本,从维护人类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出发 。
很明显,虽然是野生保护动物,但是这个珍稀动物的名号是人类社会给予他们的,当人类脱离了正常的社会环境,无法维持自身生命健康时,就可以通过猎杀它们果腹充饥 。
在非人类社会环境下,自然法则显然是第一位的,所以还是要保住命最要紧 。
人快饿死的时候吃野生动物不算犯法,因为我国法律有一条叫紧急避险,也就是在人身受到安全威胁,在零下二十度下着雪,我没衣服了遇到熊杀熊去皮取暖这是不犯法的,但你杀不杀得了是你的问题了 。但后期有一个取证你很麻烦,要证明在当时你属于紧急避险的状态采取捕杀野生动物 。这就相当麻烦,因为当时就会你自己在场荒郊野岭的你咋取证,但也会从轻处罚 。所以大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这指的是生命收到威胁,而不是你没钱穷到万不得已去捕杀野生动物,如果因为金钱利益捕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所以法律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对人的社会意识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社会当中人的生存地位肯定要高于动物,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人蓄意捕杀野生动物只能处以有期徒刑而不能处以死刑的原因,因为杀的是动物而不是人,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出狱后继续捕杀野生动物因为不判死刑 。这就给了很多人一个空子,钻法律的空子,而我们又无能为力 。但是有一种情况要是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那就是因为利益问题,有人说我活不下去了杀几个熊怎么了?问题是你不是生命被熊威胁或者是处在极端情况下,那是你贪得无厌,你自己穷没钱,没钱你可以干别的,为什么要捕杀野生动物?干什么不能赚钱?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来解决你的金钱利益需要,你如果还捕杀野生动物就是犯法,而不是你穷你有理!所以在快饿死的时候杀了野生动物保命算上是紧急避险,如果因为金钱利益捕杀那就是犯法,你穷的活不下去了你可以打工赚钱,不是你无视生命的理由!
理论上不犯法
这问题有些奇葩,既然人都快饿死了,哪里还会管这么多,当然,前提是,要有力量捕猎动物,如果碰上大的动物,谁吃谁还不一定呢 。而小动物又溜得快,更别说会飞的,所以,人在快饿死时,不可能抓到什么动物来吃,照估计,挖草根、啃树皮还实在一点 。这种情况我们几十年前不是试过吗?有谁相信你饿得快死的时候还能抓老虎、豹子、豺狼呢?
即使在那个时候有珍稀动物自动送上门来,那吃了谁会管?没人知道啊,要是有人知道,还用得着你快饿死吗?
所以,犯不犯法,首先要让执法的人知道,他们不知道,又能拿什么法执你?他们又不是神 。除非你自己供出来,要不然,怎可能有人眼巴巴地看着你快饿死而去吃珍稀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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