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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这样干,城管执法必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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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挪作他用?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不允许!
物业用房“摇身一变”
成为装修公司展示厅
6月下旬 , 奉贤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小区物业管理处时发现 , 该物业管理用房中有一间房间“摇身一变”成了一家装修公司的展厅 。
经查阅房屋图纸和物业管理招标书 , 证实该建材展厅所处的位置是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 。 经后续询问调查 , 该处房间系经物业同意租借给这个装修公司作为建材展厅使用 。
看似“双赢”
实则违法
?案件起因?
通过对物业公司与装修公司调查询问 , 城管部门了解到 , 物业公司在接手小区时 , 该物业管理用房是毛坯房 , 物业需要装修就要先支出一大笔费用 , 于是联系了这家装修公司 ,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 由装修公司提供装修服务 , 完成装修后将该处房间租与装修公司作为建材展厅 , 为期半年 , 以抵扣装修款 , 同时接待小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 。
物业公司免去了装修费 , 装修公司能够有个免费的场所进行经营 , 这个看似“双赢”的方案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
那就是······
它是违法的!
违法的!
违法!
违!
普法“冷知识”
关乎每个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该小区因暂未成立业主大会 , 也没有业主委员会 , 故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也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 。 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 , 实际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
城管执法
处罚决定
向物业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 要求其限期内清退物业管理用房内装修公司的建材展厅 , 并对该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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