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法官:构成名誉侵权( 二 )

  当天 , 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 , 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 , 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 。 皮某收到律师函后 , 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 , 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 。 因此 , 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 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 , 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 , 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 , 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 。 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 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 , 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 , 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 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 , 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 , 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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