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
第七十三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 。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第七十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
第七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
第七十八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
第八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初等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
第八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
第八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21日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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