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张先生200万装修餐厅,因晚交租金一夜被商场砸稀烂( 二 )


本以为一切水落石出 , 但是租方表示此招商人员是外聘的 , 如今外聘公司已经撤场 , 因此这协议他们租方是不认可的 , 他们只认公章 。 这次仍然没能解决自己的损失问题 , 张大哥表示不可能让自己的200多万就这样打水漂 , 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损失 。
租方不认可当初和张大哥签订的补充协议, 强行收取租金 , 在只收得一小部分租金 , 在店铺没有人的情况下 , 半夜破门而入搬走东西又破坏店铺 , 如何定性他们的行为呢?
1.从本事件中 , 我们知道张先生在承租店铺的时候 , 和招商人员签订了一份协议 ,而按照协议 , 张先生是可以不交租金的 。
但是出租方却表示不认可协议 , 表示协议不是他们签订 , 是之前他们外聘的人员签的 。 其实出租方就是不想履行义务 , 他们外聘的人员代表的是出租方 , 所签的合同协议肯定也经过出租方 , 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 , 而现在出租方不按照规定收取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按照规定 , 出租房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 继续按照协议约定 , 在店铺没有入住65%的情况下 , 不能收取张大哥的租金 。
2.在本来不应该收取租金 , 而强制收取的一小部分租金的情况下 , 出租方竟然在张大哥不知情的情况下搬走东西并且打砸店 , 其行为属于毁坏公私财物 , 属于违法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打砸张大哥的店 , 如果损失没有达到五千元 , 那么出租方会受到治安处罚;但是如果达到五千 , 将会受到刑法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具体量刑如何 , 要看张大哥的损失到底有多大 。
3.同时损害他人财产的 , 属于侵权行为 , 要承担民事责任 , 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出租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损失 。
从张大哥口中 , 我们知道店内的设备桌椅被搬走 , 而且店内无法搬走的也被打砸 , 因此张大哥有权要求出租方恢复原状 , 返还被搬走的东西 , 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 , 那么就按合理的方式赔偿张大哥的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做人应该有契约精神 , 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 , 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 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因此会受到损失而不履行 , 更不应该因冲动而损坏他人财物 , 这样只会害了自己 。
【吉林长春:张先生200万装修餐厅,因晚交租金一夜被商场砸稀烂】出租房不按照合同规定强制要求交租金 , 在未要得租金的情况下损坏200多万的店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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