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毕业生初入职场 掌握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技能( 三 )


案例三
服务期未满跳槽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小郑毕业后于2018年7月1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 , 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 2019年2月25日 , 公司与小郑签订《培训协议书》 , 约定公司派送小郑前往韩国某机构进行业务培训 , 培训期为六个月;培训结束后 , 小郑需继续为公司服务5年以上;如小郑工作不满5年即离开公司 , 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需要支付相当于培训费用十万元的违约金 。 后小郑被公司派往韩国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 公司为小郑报销机票、签证、保险、培训、住宿等费用 。 培训期满后 , 小郑回国 。 在回国后两个月 , 小郑因个人原因向北京某公司提出辞职 。
后北京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 主张小郑违反了《培训协议书》中5年服务期的约定 , 故要求小郑支付10万元违约金 。
小郑则主张公司实际报销的费用并未达到10万元 , 且是由于公司领导在工作过程中故意刁难小郑 , 其被迫提出辞职 。 小郑未能就其主张的被迫辞职的事实提交相应证据 。 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 , 最终结合公司实际报销费用的情况以及小郑的在职时间酌情判令小郑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
田璐法官表示 ,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可以看出 , 法律认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 但同时也对服务期规定得比较严谨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是主张违约金的基础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 , 并支付一定的待遇 , 实际上是对劳动者进行了投入 , 使劳动者从中获得利益 , 学到了专项技能知识与本领 。 但用人单位这一做法并不是无偿的 , 其目的就是在劳动者学成之后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 这样能极大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 , 加大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方面的资金投入 。 而一旦劳动者如小郑一样 , 在服务期未满时便离职 , 就会让用人单位的期望落空 。 此时 ,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根据约定享有违约金请求权 , 但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 法律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也进行了限制 , 即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 。
【法官提示】
如约定有服务期限应善意履约
田璐法官提醒各位职场新人 , 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专项培训 , 以及是否明确约定有服务期限 。 如果存在此类约定 , 劳动者就应当充分考虑服务期的问题 , 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和发展进行合理规划 , 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 善意履约;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 ,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案例四
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能要赔偿吗?
小杨研究生毕业后 , 于2017年7月18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 , 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务 。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 约定小杨的月工资标准为1.3万元 。 2018年8月10日 , 小杨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 , 双方劳动关系因此解除 。 后小杨主张 , 因北京某科技公司一直拒绝为小杨出具离职证明 , 导致小杨无法入职新的单位 , 故小杨申请仲裁 , 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并赔偿其因为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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