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教育,是伤害!对这种行为坚决不能容忍!
首先向学校反映,要求老师真诚道歉并更换老师,如果不能换,建议转班!这样的老师,怕把孩子教坏了!
如果不能换老师,也不能转班或转学,一定要向老师表明态度,家长对此类行为不能接受,同时告诉孩子,有类似行为一定要给家长说,相信在家长的抵制之下,老师会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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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师的行为已犯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但触犯《未成年保护法》笫六十三条第二款,而且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我坚决反对教师打骂学生这种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 。我不否认"负激励"一一没有惩戒是不完整的教育 。但那是一种制度 。通过批评、处分、送工读学校来告诉学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儆效尤 。再次 。应该分折出未完成作业的原因 。是经常还是偶尔?是不会做还是忘记做?要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才是 。同时,教师是学生复制人生的模版,如此教师应该永远清除出教师队伍!!
惩罚不等于体罚,以体罚代替惩罚的教育都是粗暴的流氓行为!无心非,名为错!有心非,名为恶!
学生未完成作业,遭老师体罚,用圆规扎嘴巴,胳膊,屁股 。这样的行为,人神共愤,这样的老师,不配为人师表,应该被驱逐出教师队伍 。
一、该教师师德不合格,已触犯多条法律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1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
二、该教师能力低下、手段残忍
【学生未完成作业,遭老师体罚,用圆规扎嘴巴,胳膊,屁股,你咋看?】教师教育学生的手段有很多种,包括适当的惩罚,让学生有敬畏之心 。据报道,这个班有40多人没有完成作业,如此大面积的现象,说明主要问题不是在学生,而是在老师 。说明这个老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是有问题的,要么是教学效果不行,孩子都不会,要么是作业量太多,大大超出孩子的负荷量 。而当出现这么多孩子没有完成后,这个老师不是反思自己,反而用如此残忍的手段,去体罚学生 。
三、该教师行为恶劣、心理变态 。
学生不完成作业,调皮捣蛋 。作为老师,可以批评教育学生,可以适当惩罚,甚至适当的体罚,比如说用戒尺敲手板心,那都可以理解 。但这个老师用圆规扎嘴巴、胳膊、屁股,已经大大超出了惩罚的范畴 。我作为一个老师,同时也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我在想,什么样的人,可以对孩子下这样的受?这已经不是一个正常人的行为,属于心理变态 。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 。我们可以教育孩子,但不可以教训孩子 。让孩子明白道理的方法有很多种,简单,粗暴最不易取,不仅是老师,也包括家长 。在教育孩子的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老师、家长、成年人都要去共同成长,去学习,去了解孩子的内心,走进他们才能有平等的交流和沟通,孩子才能听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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