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在大明山景区探险失联5天,获救后拒缴3500元罚款,管理方: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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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们就违背了风景区管理条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探险,给风景区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 。获救后又拒交罚款,这是不道德的行为,管理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为了警示这些人,在风景区游玩,要遵守园区的相关规定,不可以私自探险,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要负责的 。谢谢阅读评论,我是汽车与安全,生命安全守望者 。

驴友在大明山景区探险失联5天,获救后拒缴3500元罚款,管理方: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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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风景区管理规定,未经允许停止探险;
法海一粟认为,驴友在大明山景区的探险行为,如果属于“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法海一粟还认为,驴友除了应当接受上述处罚外,还应当承担因搜救他们所产生的费用 。1、行政责任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本案而言,景区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驴友处以3500元的罚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当驴友拒绝缴纳上述罚款时,景区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民事责任 。驴友未经批准进行自然保护区后遇到危险时,景区管理部门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 。因此,景区管理部门在驴友遇险后的搜救行为属于民法总则中的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遇险驴友在获救后,景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驴友返还因搜救他们所产生的费用 。
驴友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根据该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对他们进行罚款,这属于行政处罚 。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1.加处滞纳金(日3%)2.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扣罚款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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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野外生存探险没有设立的遇险应急救援队,受困后使用当地政府组建的应急救援力量,得到应急救援力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脱险了,应急救援队冒着生命危险付出劳动,应当支付救援人员外勤劳动工资,驴友是获救受益者,应由驴友支付应急救援劳务工资3500元给应急救援工作人员 。
【驴友在大明山景区探险失联5天,获救后拒缴3500元罚款,管理方: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怎么看?】我支持向这样的人收取救助费 。大家都知道救助是种公共资源,其背后当然是靠资金支撑的,因此这种资源不可滥用 。发生事故或迷途的驴友,往往都是不顾劝阻,不听禁令,但凭一己之念去冒险 。而他们这种冒险,既非执行公务,也非科学考察,对公众对社会都无益处 。一旦出事,处于危险境地,就需要专业救助 。无疑这种救助是耗时耗力耗材的事情,这钱他们自己不出,难道让大家出,让政府出吗?当然我不是笼统反对年轻人去探险去追求,但这种活动事先一定要有详细计划方案和充足的物资准备以及必要的人数,不能匆忙就出发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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