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杀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我们在临床上遇到过类似的问题,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甚至出现致他人死亡的情况,那么难道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其实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前,这种情况确实让整个社会苦恼,一面是精神病人这个特殊群体,一面是社会道德的鸿沟,该如何界定精神病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成了司法鉴定机构评判的核心内容 。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这种现象最终有法可依,也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最重要的支持 。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一般情况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疗要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在病症的作用下,可能会发生肇事肇祸的行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的鉴定程序作了规定,其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街头肇事肇祸,公安机关依照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发现其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按照以上规定对其进行鉴定之后,确认其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就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不予以处罚,而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二、与《刑法》的衔接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婧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了明确“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一章,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该章明确了强制医疗的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实行监督的程序等 。关于强制医疗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这种强制医疗,一般情况下,应送往隶属于公安系统下的安康医院进行治疗 。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的行为给予强制医疗的范畴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精神病人实施了盗窃、损害公私财物等财产性犯罪行为,就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强制医疗,在此情况下,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
所以说精神障碍的患者虽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他们会被采取强制医疗,很多精神障碍的患者在发病时伤害了自己的至亲,导致家破人亡,而他们的余生也就在医院度过了 。
如果国家法律说精神病杀人不用负责,那就请国家管理好他们,不然我们正常人的安全谁来保障?而且很多精神病专门挑小孩子下手,这种人不用死刑,一味地纵容,对受害者是最大的不公平!人人平等,不应该有这种特殊化法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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