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助力垃圾分类行稳致远

  今日社评

  信用惩戒助力垃圾分类行稳致远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既关乎居民文明素养的培育 , 又关乎环境保护 , 牵一发动全身 。 相比其他城市对个人未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多处以罚款的惩戒 , 北京市特别对这种违规行为增设了信用惩戒的罚则 , 彰显了以经济惩罚和信用惩戒共同发力推进垃圾分类投放的决心和魄力 , 有助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更好地落地落实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10月15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 时间截止到11月13日 。 草案送审稿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罚则 , 规定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 ,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200元罚款 , 相关违法行为还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既关乎居民文明素养的培育 , 又关乎环境保护 , 牵一发动全身 , 一直是压力重重的改革难题 。 尽管改革难度大 , 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已成基本共识 。 也正因此 , 近年来不少城市都立法强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 。

  相比其他城市对个人未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多处以罚款的惩戒 , 北京市特别对这种违规行为增设了信用惩戒的罚则 , 彰显了以经济惩罚和信用惩戒共同发力推进垃圾分类投放的决心和魄力 , 有助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更好地落地落实 。

  现实生活中 , 一些看似很小却影响颇大的不文明行为之所以成为顽疾 , 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这些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 , 未能触及行为人的重大利益 , 令其侥幸心不断膨胀泛滥 。 虽然说 , 罚款能让“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违规者在短期内因真金白银的付出有所心痛 , 但也容易让违规者滋生“花钱消灾”的无所谓心态 , 进而令其“好了伤疤忘了痛” 。 对于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的“恶小”行为 , 仅仅依赖经济惩罚是难以断其病根的 。 在对这种行为依法课以罚款而收效有限的情况下 , 让信用惩戒及时补位助力 , 也就成了不可或缺之选 。

  与罚款效果终究有限相比 , 信用惩戒因涉及的利益关联更大 , 对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的违规者 , 能在出行、融资、就业、升迁等更大范围发挥更强震慑作用 , 加之公众给予的负面评价 , 更能令其真切感受到“处处受限”之困 。 一旦信用惩戒的威慑成了常态 , 违规者必然会对自己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的行为三思而后行 , 自觉摒弃与文明和法治要求不符的陋习 。 可见 , 对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的行为在处以罚款的同时 , 再施以信用惩戒 , 有助于加重违规者的违法违规责任 , 让其基于后果风险而对乱投放垃圾有所顾忌 , 心存畏惧并恪守规范 , 从而在责任风险压力的倒逼下循规蹈矩 , 严守规矩与底线 。

  当然 , 对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的行为人施以信用惩戒只是手段 , 重在发挥威慑作用 , 最终目的是要让所有人意识到 , 分类投放垃圾是个人应当履行的公民义务和法律责任 。 在实行信用惩戒过程中 , 除了要与法治的要求相向而行外 , 还要把握好力度和精准度 , 不能将信用惩戒当作根治不分类投放垃圾顽疾的唯一依赖 。

  为此 ,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对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表现良好的居民 , 在相关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 。 另一方面 , 违反分类标准投放垃圾并受到信用惩戒的居民 , 通过接受惩戒教育和有关方面的帮助 , 如果能够积极改正不良习惯和违法行为 , 在严格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方面表现良好 , 尽量减少了职能部门、相关企业、所在小区或单位及周围环境的损失 , 应按规定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 达到恢复信用条件的 , 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记录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撤出 , 及时取消对其的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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