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劳动者从未休过探亲假 专家:亟须完善法律规范( 二 )

  1981年3月 , 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 对前述规定作了修改 , 进一步完善探亲假制度 , 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 。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 职工工作满1年 ,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 , 假期30天) , 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 ,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 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 , 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 , 假期20天) 。 同时 , 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规定 , 用人单位在有关节日期间以及其他法定休假日 , 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劳动者享有探亲休假的权利 。

  在喻术红看来 , 上个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 我国的交通设施不完善 , 一些地区甚至没有基本交通线路 , 职工回乡难度大、成本高;通讯技术相对落后 , 受限于经济实力 , 普通职工无法普遍享受电话、电报带来的便利 , 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两地分居是当时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 , 为职工提供探亲假 , 能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 提高员工的单位认同感 。 ”

  但自2000年以来 , 探亲假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 在今年9月 , 喻术红在一家权威案件数据库全文搜索关键词“探亲假”时 , 2001年至2019年9月19日 , 搜索结果显示共2767条信息 , 其中案件争议焦点是探亲假的仅有70条 。

  喻术红认为 , 探亲假制度逐步为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忽视 , 这是社会环境变化、探亲假制度本身局限、劳动者休息休假体系逐步完善的必然结果 。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分析称 , 劳动者很难享受探亲假待遇有多种原因 , 比如从探亲假制度本身来看 , 其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 将民营企业等用工主体排除在外 , 但实际上 , 民营企业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用工主体 。

  在沈建峰看来 , 探亲假制度规则“太老了”也是一个原因 , 如今探亲假制度出台时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发生改变 , 作为上层建筑的探亲假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 。

  沈建峰补充说 , 当前 , 包括带薪年休假在内的休息休假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 也逐渐替代了探亲假的部分功能 , 久而久之探亲假就可能被忽视掉 。

  整合统筹休假制度

  亟须完善法律规范

  目前 , 相关部门也注意到了探亲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2018年9月 , 人社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第3588号建议的答复中说 , 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 , 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 , 深入进行调研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调整职工探亲假的意见 。

  喻术红认为 , 探亲假制度已经没有普遍存在的必要 。 其本身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解决职工两地分居问题而施行的制度 , 当两地分居问题逐渐解决、不再是社会矛盾之时 , 探亲假制度也应当顺势而为退出历史舞台 。

  喻术红建议 , 从劳动者需求满足和我国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 , 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造:即“一般取消 , 特殊保留” , 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亲假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功能 , 以延长春节假取代探亲假的家庭交流功能 , 同时以特别法规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领域继续适用探亲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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