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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种方式,分割单方式
我们要用到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28号公告 。我们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来看一下怎么处理这个业务 。比如说1栋写字楼上有10个公司承租方租这一栋写字楼 。房东或者说物业公司把整栋楼的水电费、网络费等等都交上去 。然后交完之后可以根据这10个单位用水、用电、用网络的情况做一个相关费用的分割单 。
那么物业公司把这个分割单给我们之后,我们就拿分割单作为我们的水电等等相关费用入账的依据 。承租方拿到这个分割单之后作为成本费用入账,相关的成本费用按照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但是这种分割单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
当然了,我们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他要正常的给我们开租赁发票 。租赁发票正常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符合规定的话,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的 。
出租方
出租方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有租金收入,这个跟前面是完全一样的,把租金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就可以了 。在第4种方式下只有房屋租赁的收入,而且这个房屋租金收入中还不包括水电费等等,是单纯的一个房屋租赁收入 。
同时它的成本包括房屋的折旧和由出租方承担的一些水电费等等 。比如说这个物业公司,我们刚才举的例子,他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水电费,、网络费,那么他自己承担这些费用都是它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其他业务成本或者主营业务成本来核算 。而且相应的这些支出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
这个大家要注意,有可能物业公司拿到的电费、发票、水费发票是整栋楼的发票 。这样的话不能把所有的进项税额抵扣掉,只能够抵扣的就是物业公司对应的那一部分进项税额 。
属于不应该抵扣的是我们用分割单作为有关水电费用等等的入账依据,而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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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把28号公告中关于分割单的规定列举出来 。
1、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中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与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这段话和上面那段话是类似的 。
刚才那段话是说,比如说我们承租方和出租方共同耗用的水电我们拿到了发票,有些时候我们共同发生的费用,对方是不能给我们提供发票的,他只给我们提供收据,这就是指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
现在我们再换一个角度看一下规定,在28号规定中还有这么一段话,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的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等等这些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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