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租厂房遇拆迁, 承租人零补偿只能认命吗?( 七 )

法院最终采纳了在明律师的观点 , 支持了杨某请求分配补偿款的诉求 。 杨某取得了其应得的补偿款 , 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

针对此案 ,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想向广大企业厂房承租人提示以下问题:

1.与村委会(村民)签订土地(厂房)租赁协议时 , 因厂房被征收拆迁所得的补偿款的分配条款要约定清楚 , 防微杜渐 , 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2.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 , 即便是租赁合同纠纷也不能按照传统民商事的诉讼思路维权 , 不然容易避重就轻 , 裹足不前;

3.本案中承租人均为村集体成员 , 但非本村人员租赁集体土地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 , 需取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同意 , 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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