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财务通则包括( 二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 以现金流为核心 , 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 , 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 ,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
第十二条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 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
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 , 编制财务预算 。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 , 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 , 实施财务控制 。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 。其中 , 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 , 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执行 。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 ,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 , 应当拟订筹资方案 , 确定筹资规模 ,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 , 控制筹资成本 。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 , 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 , 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 , 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 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 , 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 , 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 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 。企业依法回购股份 , 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 , 并经投资者决议 。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 , 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 , 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 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 , 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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