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迎来新时代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 二 )


明确执法机构 , 充实执法力量
修正草案明确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 这是在法律层面上对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的明示与确认 , 此外修正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还提及要“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 , 加强反垄断执法” 。 由此可以总结出本次修正草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强调的两个关键点 , 一个是统一 , 另一个是有力 。 统一执法可以保障执法方式的一贯性 , 增强执法的可预见性 , 降低守法成本;对反垄断监管力量的充实与保障则可以增强执法的威慑力 , 推动经营者的自觉守法 , 有利于良性竞争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
除上述几个方面之外 , 修正草案还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 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明确与思考 。 修正草案在第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性规定之外 , 还在第十条第二款另行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 那么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是否属于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换言之 , 对第十条第二款的“经营者”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要求 , 第十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否表达同一含义 , 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
此外 , 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鼓励创新”固然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但是对多元价值的追求也必将无法回避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与比较衡量问题 , 例如 , 创新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 反垄断法的修正既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 , 也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期与规划 , 不管最终修正文本如何 , 都只是新的起点 , 反垄断工作的实效性推进还有待立法、执法、学术研究的有机结合与持续发展 。
【反垄断法迎来新时代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 赵青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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