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守门人”制度呼之欲出 超级互联网平台被委以更重责任
_原题是:中国“数字守门人”制度呼之欲出 超级互联网平台被委以更重责任
互联网平台再出重磅消息 , 10月29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个文件征求意见 , 分别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 , 两个文件相互联系 , 确立了平台分类分级的监管思路 。
互联网平台被分为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 , 并明确分类分级标准 。
【中国“数字守门人”制度呼之欲出 超级互联网平台被委以更重责任】同时 , 对不同平台经营者委以不同责任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需承担算法规制、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责任 。 并且 , 根据文件可见 , “平台越大 , 责任越大” , 超大型平台经营者还要承担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促进创新等责任 。
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规制思路上 , 按照用户数等划定所谓“超大型平台” , 类似于欧盟的“守门人”概念 , 随着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 , 中国版的“数字守门人”制度呼之欲出 。
超级平台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指南》)先根据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分类 , 再根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对平台进行分级 。
平台分为以下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 。
对平台进行分级 , 需要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 。 《分级分类指南》解释 , 用户规模即平台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数量 , 业务种类即平台分类涉及的平台业务 , 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的限制或阻碍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 。
据此 , 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以下三级: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 。
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 。 其中 , 超大用户规模 , 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 , 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 , 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 , 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 , 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
“平台越大 , 责任越大”
在《分级分类指南》中对平台做出明确的分类分级 , 同时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责任指南》)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平台责任 。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表示 , 相比于传统的企业 , 平台具有很多独有的特点 , 因此很多传统的规制措施很难被简单照搬到平台环境 。 在这种背景下 , 一种全新的监管理论——“数字守门人”监管就应运而生了 。
“简单来讲 , 这种监管思路就是将一部分规模较大、对经济生态有较为显著影响的平台认定为数字守门人 , 并要求它们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 ”陈永伟称 。
目前 ,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根据这个思路 , 提出了新的立法方案 。 像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德国《反限制竞争法(GWB)》的第十次修订等都体现了这一思路 。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旭向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表示 , “欧盟以及欧盟成员国 , 例如德国 , 都对大型平台一些通过拒绝开放生态、屏蔽竞争对手、妨碍跨平台竞争、自我优待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 ”在执法层面上 ,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通过确定“事前监管”制度的方式 , 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需要执行的“事前义务” , 即在监管部门发现平台有违规行为之前就对平台提出要求或者禁止某些行为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