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利人死亡 同住人两年后主张丧失胜诉权( 三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94方案”规定产权证只登记为一人 。 在诉讼时效内 , 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 , 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 对于具备可主张产权的权利人 , 应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 , 怠于行使权利的则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 。 本案登记的产权人为父亲A , 已于2003年报死亡 , C、D应当在父亲死亡后的两年内提出产权共有的主张 , 现被告抗辩原告的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 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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