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里发文!12月1日起,购房有新政!

省里发文!12月1日起,购房有新政!

----省里发文!12月1日起 , 购房有新政!//----

省里发文!12月1日起,购房有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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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 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 “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 应明确退款时限 2019年12月1日 以后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 执行本通知

每套商品房面积、价格等情况应进行公示

《通知》要求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 , 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 , 同时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 。

公示内容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 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 , 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 , 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 ,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 , 停车位配比 , 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 , 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

同时 , 还应公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 , 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一房一价表) , 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情况;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

(网络图)

采取“可无理由退房”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根据要求 , 销售现场应公示销售人员信息 , 内容包括 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及上岗证明、工号等 。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 不得列入其中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 , 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帐户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 值得注意的是 , 还应设立警示栏 ◎警示信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 , 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 。 ◎ 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 , 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 , 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 , 应明确退款时限;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 ,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 ◎ 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等;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 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

不得公示楼盘附近未建成学校、幼儿园等信息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情况 。 如 , 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 , 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 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 根据要求 ,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 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 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 , 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 。 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 与此同时 , 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 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 , 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 , 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 , 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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