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单位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海南:单位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multi_version":false

11月7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工作的公告》

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进行重申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 自2018年12月该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的公告》以来 , 各缴存单位在履行缴存职责、依规进行缴存基数核定、明确缴存基数调整次数等规范缴存管理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效 , 但仍存在一些单位一年多次反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有的单位不按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缴存 , 甚至按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缴存 , 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

对此 ,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该局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

严格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的规定 ,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平均计算 , 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 。 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所在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内 。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号文)的内容为准(详见附件) 。

2

执行缴存基数每年“一核定、两调整、一备案”制度 。

(一)“一核定”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 , 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 本年度新进人员按职工调入当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 本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

(二)“两调整”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 , 单位按职工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第一次缴存基数调整 ,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作为职工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每年7月份 , 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后 , 职工上一度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 , 可在新上限范围内再进行第二次缴存基数调整 , 未超出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不再调整 。

(三)“一备案”是指每年缴存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前 , 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本单位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汇总数据 , 相关工资数据的备案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柜面办理 。 本年度新增缴存职工 , 在新增时需备案职工当月应缴的实际工资数据 。

3

单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 通过内部公示、邮件等方式告知新一年度核定的职工个人缴存基数 , 畅通职工核对及反馈缴存基数问题渠道 , 避免应计入缴存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构成出现少算或漏算公积金而损害职工权益被投诉 。 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时 , 经办人员应仔细认真核对缴存基数 , 因人为原因造成缴存基数填报或核定错误的 , 超过规定的调整次数后 , 当年度内将不再给予调整 。

4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畅通与税务部门进行联网核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渠道 , 对单位存在虚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或擅自降低职工缴存基数标准 , 损害职工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 接受职工投诉并进行追究 , 将单位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 适时开展联合惩戒 。

出台公告的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 ,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但当前海南省仍有一些缴存单位未按照规定核定职工月缴存基数 , 擅自降低基数甚至以最低缴存基数标准缴存 , 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 为此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相关规定进行重申 , 规范单位缴存行为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