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2、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 有权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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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 为共同诉讼 。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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