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如下: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含哪些】(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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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 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 , 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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